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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2010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真题及答案 点击: 5 发布:周媛 2024-09-10 16:13:51
描述:2010 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真题全面考查了民法的各个重要领域,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、物权的变动、债权的产生与履行、婚姻家庭关系以及继承制度等。通过这些题目,检验考生对民法基本概念、原则和具体规定的理解与运用能力。

(一)选择题

下列选项中,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( )。

A. 甲在公园散步

B. 乙在商场购物

C. 丙在路边拾得钱包

D. 丁在单位上班

答案:B。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、变更、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。乙在商场购物,通过与商家达成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,设立了买卖法律关系,属于民事法律行为。甲在公园散步、丙在路边拾得钱包、丁在单位上班都只是事实行为,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。

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,租赁期间,甲欲将该房屋出售给丙。下列表述中,正确的是( )。

A. 甲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乙,乙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

B. 甲可以不经通知乙,直接将房屋出售给丙

C. 甲出售房屋后,租赁合同对丙不具有约束力

D. 乙在同等条件下不享有优先购买权

答案:A。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,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,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。

(二)简答题

简述物权的效力。

答:物权的效力主要包括:(1)排他效力。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。(2)优先效力。物权优先于债权,在同一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,物权优先于债权实现;同一物上存在多个物权时,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。(3)追及效力。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,物权人都可以追及物之所在,向占有人主张权利。(4)物上请求权。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,可以请求排除侵害、恢复原状、返还原物等。

简述遗嘱的形式。

答:遗嘱的形式有:(1)公证遗嘱。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。(2)自书遗嘱。由遗嘱人亲笔书写,签名,注明年、月、日。(3)代书遗嘱。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由其中一人代书,注明年、月、日,并由代书人、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。(4)录音遗嘱。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。(5)口头遗嘱。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,可以立口头遗嘱。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。危急情况解除后,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,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。

(三)案例分析题

甲、乙、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,公司章程规定:甲以货币出资 20 万元,乙以设备出资 30 万元,丙以专利技术出资 20 万元。公司成立后,甲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了出资,但乙、丙一直未履行出资义务。

问题:(1)乙、丙未履行出资义务,应承担什么责任?

2)甲能否要求乙、丙履行出资义务?为什么?

答案:(1)乙、丙未履行出资义务,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,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甲承担违约责任。

(2)甲能要求乙、丙履行出资义务。因为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。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,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,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。甲作为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,有权要求乙、丙履行出资义务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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